各相关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:
根据湖南省教育厅《关于印发<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工作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湘教发〔2015〕4号)规定,为确保2017年“专升本”工作有序开展,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:
一、 建立合作关系。“推荐院校”与“接收院校”2015年签订的“专升本”合作协议时效有变化的,需重新由“接收院校”统一报我厅高教处备案。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、义务、接收的专业、规模数量、本专科专业的对应关系、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。此项工作必须在2月底前完成。
二、细化推荐要求。“接收院校”可根据《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工作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规定及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,在协议中具体明确推荐条件、标准及考核方式等事项。“专升本”专科专业应与本科专业相同或相近,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(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,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)。3月10日前在“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信息管理平台”完成专业对应工作。
三、组织学生报名。“推荐院校”根据合作协议和本校的“专升本”实施方案积极宣传发动、组织学生报名,有关信息必须及时向所有学生发布,不得选择性地发布信息,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加“专升本”考试。学生网上报名工作必须在3月15—25日在“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信息管理平台”上完成。
四、核查报名信息。“推荐院校”严格审核学生报名信息,按规定比例确认推荐名单。“接收院校”认真审核合作院校提供的《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 “专升本”学生推荐名单》(附件1)并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,填写《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推荐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2),于4月20日前上报至湖南省教科院高教所俞毅。推荐名单和汇总表均须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,同时提交“专升本”需求计划。审核通过的推荐名单我厅在4月底前反馈各“接收院校”。
俞毅联系电话:0731-84402930,地址: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11号,QQ号:371250611。
五、组织选拔考试。“接收院校”根据经我厅审核通过的推荐名单组织选拔考试,不得接收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。“专升本”选拔考试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。
六、确定注册名单。“接收院校”根据考试成绩和制定的录取规则按规定的比例择优确定注册名单,于6月15日前报我厅高教处审核。审核时需提交的材料:本科学校有关“专升本”情况报告(盖学校章)、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学生注册名单(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版,附件3)、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注册情况汇总表(附件4)。我厅于6月30日前将核定的注册名单反馈“接收院校”,再由学校向通过注册审核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。
请各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做好相关工作,所有环节均需按要求公开公示,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。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的遗留问题概由学校负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工作中遇有疑问,请及时与我厅高教处张琳联系,电话:0731-84714932。
附件:关于做好2017年度普通高等教育“专升本”具体事项通知(湘教通〔2017〕31号).doc
湖南省教育厅
2017年1月20日